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