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二)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二)字第180號自訴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766號,中華民國92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江振義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