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芍安陳玫淑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586號裁定自98年11月24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現任職於三有印刷有限公司擔任打字員,97-98年度之申報所得分為新台幣(下同)17,673元、0元,98年全年薪資所得於加計加班費全勤獎金、津貼,並減除勞健保費後總所得為252,615元,換算平均每月薪資所得約為21,051元,名下有位於高雄縣鳳山市之房地各一筆等情,業據聲請人之薪資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揭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8,222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789,312元,清償成數約為
70.83%,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按衡量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應將相關可得支領之相關津貼及獎金等一併計入,並以最近之收入能力為基準,再予以減除債務人無法避免之公法上納稅義務及勞健保費用等,方能真實體現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本院參酌聲請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為21,051元,於扣除上開之還款金額8,222元後,每月僅剩12,829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因其父親名下無財產,96-97年申報所得分為121,184元及0元,別無其他扶養義務人,顯見其父親收入狀況難稱穩定,而有予以扶養之必要,有其96-97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家族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參以所得稅申報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平均每月約6,833元,則聲請人陳報每月需支付扶養費3,000元尚屬合理適當,又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則聲請人每月至少應支出12,829元(9829+3000),是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生活之所餘數額,即已與前開標準總和相同,堪認聲請人有縮衣節食以盡力清償之誠意,故應屬合理。至聲請人名下固有前揭不動產,而前揭不動產參考上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之價值為909,654元,另本院函詢有擔保債權人土地銀行估價結果,其覆以比照最近一年內鄰近地區類似物件法拍拍定價格預估金額為185萬元,經查該棟房屋係87年建造完成而屋齡已有14年之大樓,所在區域並非在高雄市區內,而總面積僅有73.20平方公尺,則土地銀行所陳參考近鄰之法拍行情之估價價額應屬合理,另依已確定之債權表所示之有擔保債權人擔保債權額為1,380,243元,故前揭不動產應尚有殘值469,757元,則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即已顯逾其財產總值,故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債務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勉力湊足各階段還款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並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8年清償額│├────┼─────┼────┼────┼─────┤│聯邦銀行│176927│15.88%│1306│125376│├────┼─────┼────┼────┼─────┤│中國信託│110980│9.96%│819│78624│├────┼─────┼────┼────┼─────┤│荷蘭銀行│78845│7.08%│582│55872│├────┼─────┼────┼────┼─────┤│台北富邦│237414│21.3%│1751│168096│├────┼─────┼────┼────┼─────┤│花旗銀行│247894│22.24%│1829│175584│├────┼─────┼────┼────┼─────┤│萬泰銀行│262349│23.54%│1935│185760│├────┼─────┼────┼────┼─────┤│債權總額│1,114,409│清償總額│8,222│789,312│├────┼─────┴────┴────┴─────┤│清償成數│約70.8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