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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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壹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其中⑴新台幣玖佰陸拾捌萬肆仟柒佰零玖元、⑵新台幣玖佰陸拾捌萬肆仟柒佰零玖元部分,分別自⑴民國96年4月7日、⑵民國96年5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點62計算之利息,並自⑴民國96年5月8日、⑵民國96年6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貳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全戶查詢單影本、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表、撥款傳票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182,896元、登報費400元,合計183,296元。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