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 陳南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宗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號及同段2265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宗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