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法律扶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49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徐維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法律扶助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4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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