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之「甲○○」均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之「甲○○」均應更正為「乙○○」,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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