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八九號
原告 陳正上 即輝揚工程行當事人原告陳正上即輝揚工程行與被告固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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