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7號原告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黃振洋 律師被告草湖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彩 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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