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原告又林企業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與被告地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零肆仟玖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兩造公司之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並補正兩造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