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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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678號
原   告 戊○○
            樓
      辛○○
      丁○○
      甲○○
      庚○○
      己○○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12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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