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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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678號
原 告 戊○○
樓
辛○○
丁○○
甲○○
庚○○
己○○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12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