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131號聲請人 韓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信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韓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信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