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上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采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伊執 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御鑫科技有限公司陳首雄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111年7月25日110,093元UA0000000上龍科技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