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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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40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40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登豪被告黃泰瑋
蘇育德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登豪、黃泰瑋、蘇育德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登豪及被告黃泰瑋、蘇育德因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罪、參與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前經本院認其等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同年6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