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千蒂輔佐人劉建福被告周欣璇輔佐人黃淑美被告 崔宗聖 輔佐人 郭信雄
郭瑄雯 被告 陳鈺鈴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千蒂、周欣璇、崔宗聖及陳鈺鈴與告訴人 雷美齡 之女即案外人 洪雨萱 係佛光大學之同班同學,因細故而對告訴人(「臉書」(Facebook)上之暱稱為「洪雨田」)心生不滿。詎被告劉千蒂、周欣璇、崔宗聖及陳鈺鈴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先後以個人電腦,上網登錄渠等個人使用之帳號後,連結至社群網站「臉書」後,在「臉書」上分別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留言,使上網至上開社群網站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而分別以上開方式公然侮辱、誹謗告訴人。因認被告等分別涉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等達成和解,並於103年9月23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行為人、留言內容│├──┼────┼─────┼──────────────┤│一│民國102│位於宜蘭縣│ 周欣旋 :│││年4月22│礁溪鄉 林美 │⑴原來你這麼想噴臉(同日晚間│││日晚間10│ 村林尾路 16│11時45分許)。│││時許起至│0號之佛光│⑵可能他媽媽比較重口味的吧每│││11時許止│大學宿舍。│晚高潮噴臉(同日晚間11時許│││。││)。│├──┼────┼─────┼──────────────┤│二│同上。│同上。│劉千蒂:│││││⑴原來她那麼愛射臉(同日晚間│││││11時51分許)。│││││⑵我們現在是有教養的小孩不跟│││││家講什麼噴臉原來她那麼愛射│││││臉(同日晚間11時51分許)。│││││⑶可能射臉不小心射錯了(晚間│││││11時54分許)。│├──┼────┼─────┼──────────────┤│三│同上。│崔宗聖位於│崔宗聖:││││新北市OO│⑴她媽這麼破生這乞丐女孩小小│○○○區○○路O│書童可笑可笑(晚間11時53分││││O號O樓住│)。││││處。│⑵這可是她媽高潮後的傑作(晚│││││間11時58分許)。│││││⑶她媽就愛噴啊把老娘惹毛了小│││││心高潮在你臉上(同日晚間11│││││時許)。│├──┼────┼─────┼──────────────┤│四│同上。│位於宜蘭縣│陳鈺鈴:││││礁溪鄉林美│可是你知道嗎劉千蒂那個大人││││村林尾路16│一直在自婊ㄟ……(同日晚間11││││0號之佛光│時56分許)。││││大學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