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昧於事實,任意推定,對其證據漏而不審云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如何具體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洪明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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