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男43歲選任辯護人 許世正 律師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南區正德二巷十三號,同時限制出境。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93年度訴字第66
6號),經本院訊問後,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之情形,而自民國94年5月6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被告已 陳明 正確住居所,已無非予羈押即難以審判之情形,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南區正德2巷13號,同時限制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蔡岱霖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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