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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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之4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如未提出則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
一、卷附戶籍謄本之地址與聲請人現租地址不符,請說明理由,並提出最新租約影本。
二、聲請人於95年之一致性協商成立後,至毀諾前之還款經濟來源稱有他人資助,該他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請說明之。
並添具該他人之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