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36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係於民國71年4月4日結婚,婚後兩造夫妻感情初尚融洽,惟近年被告出現家暴、外遇等情,爰請求判決離婚云云。
三、經查,依被告之戶籍謄本,兩造間結婚離婚之登記如下:71年4月4日與乙○○結婚、97年4月28日與乙○○離婚。兩造之離婚已經生效,應認兩造間並無婚姻關係存在,原告訴請離婚,為無理由,依法自不應准許。
四、綜上,兩造間應無婚姻關係存在,是原告仍起訴請求判決離婚,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