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自字第80號自訴人甲○○被告 張顯榮
乙00000000臺北市市政府上列被告等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人經法院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此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亦有明定。經查,自訴人前經本院於95年7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該裁定並於同月10送達於自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自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自訴之程式於法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游士珺法官王幸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