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乙○○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否認被告對其有新臺幣(下同)6,690,303元之債權存在,惟被告已持執行名義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執行在案,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執行處所為之執行程序全部,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執行債權之全部即6,690,303元予以核定,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7,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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