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具保人乙○○台北市○○○路○段○○○巷○弄○○號4樓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