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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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被告乙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康文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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