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60號
原告 詹美賢 被告 李煥昇 訴訟代理人 李鄭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中乙、被告方面二、陳述(六)第一行關於「作欲殺原告之姿態」之記載,應更正為「作欲殺被告之姿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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