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723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7001651號),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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