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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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肆陸公克)均沒收銷毀。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緝字第84號、97年度毒偵緝字第86號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所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346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4年2月13日下午某時許及94年9月12日凌晨零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次,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5月26日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84號、97年度毒偵緝字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緝字第84號偵查卷第26頁足憑。至前述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34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3月10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402號鑑定書l紙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緝字第86號偵查卷第26頁可稽,足認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