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原告 鍾環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及退回
逕扣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
1,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一段139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