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503號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沈月貴 被 告 楊亞倫 ( 楊惠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1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