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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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503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沈月貴
被   告  楊亞倫
           (
       楊惠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1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兩
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歷審裁判

  • 潮州簡易庭 100 年度 潮簡 字第 503 號裁定(101.02.0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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