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88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
萬柒仟肆佰零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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