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1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張占奎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任耀 曾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8,83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另請被告於收
到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