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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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343號
法定代理人   喬川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嫦美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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