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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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953號聲請人 官寶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景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具狀確認二紙本票各請求多少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