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804號聲請人 李思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志賢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吳志賢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相對人吳志賢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到期日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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