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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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中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2公克),係違禁物品,有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毒品類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1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見96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卷第14頁),而該案中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2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毒品類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
1紙在卷可稽(見潮警刑字第0960002640號卷第9頁),是該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疑,又包裝袋1只,因與毒品無法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應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所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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