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23號原告嶄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芳 被告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健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6,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