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具保人甲○○因而為其繳納該保證金,被告乙○○因而未受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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