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即被告 呂炳宏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所涉本院102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號強盜殺人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炳宏因涉嫌強盜殺人案件,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具保新臺幣30
0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茲聲請人以被告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聲請解除出境之處分等語。
二、查被告所涉為強盜殺人案件,前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以102年度偵字第326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上聲議字第3485號、第3486號案件駁回告訴人再議,惟該案復經告訴人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此有本院分案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考,此時倘逕行解除被告出境限制,如他日本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結果,案件所繫之國家刑罰權,將立時陷於缺乏有效保全之狀態(倘被告滯留海外不歸,檢警必將難以緝獲歸案),是現階段本院先前對被告所為之限制出境處分,不宜逕行解除,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