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顧進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顧進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顧進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於民國98年6月1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民國97年9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9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7年10月31日確定;⑵又於97年9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25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7年10月13日確定;⑶又於98年5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98年5月15日確定;⑷又於98年7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98年7月31日確定;⑸又於98年7月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63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98年8月24日確定;⑹又於98年7月間,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6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98年8月24日確定;上開⑴⑵⑶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3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開⑷⑸⑹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3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6月11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
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6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4月4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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