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一三號
原告 蔡明高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明高右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