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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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二五號
原告泛居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鴻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捌仟零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壹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