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85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600元,應
補繳裁判費9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