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71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71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8月19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捌拾陸元,其中新臺幣求參
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玖
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其逾期六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官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曉卿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