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5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私運貨物進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0058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私運貨物進口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八月五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因原告現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該裁定已依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原告簽名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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