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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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債務人 王韋哲 (原名: 王偉城 )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⒊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㈡聲請人陳稱現任職於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 陳報 自任職
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㈢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2月起至107年1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㈤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㈥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 王奕翔 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