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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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662號聲請人 許芳瑞 律師即 釋甘如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釋甘如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釋甘如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釋甘如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62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釋甘如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復代管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及建物,並協助履行代筆遺囑,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28號民事裁定、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235號民事裁定等文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釋甘如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司繼字第628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協助履行代筆遺囑,並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等相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處理事項明細表及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龔惠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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