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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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9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貳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詐欺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指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係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錶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蔣志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五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董明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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