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VANLONG(越南籍)(中文姓名:黎文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EVANLONG(中文姓名:黎文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52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綠色藥丸2顆(含袋毛重0.7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藥品類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UL/2018/00000000)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再被告因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52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上開扣案MDMA綠色藥丸2顆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重量│├──┼──────┼──┼────────────┤│1│MDMA綠色藥丸│2顆│驗餘毛重0.6704公克│││││(含袋毛重0.72公克,因│││││鑑驗取用0.049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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