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大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原告之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下同)94年
12月起至97年8月止,積欠社區管理費共計新臺幣29,700元,經
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
欠繳管理費住戶明細表各乙份為證。至被告對於原告所聲請之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並辯稱原告未盡社區管委會之責任且遭總幹事出
言汙辱等情,惟查,被告所陳住戶焚燒金紙部分,若該住戶行為
有違反環保法規之情事,被告可向主管機關依法檢舉;至遭總幹
事出言汙辱一事,自可依法向檢察官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而地
下停車場排廢氣一事,若管委會仍不處理,可逕向管委會提起排
除侵害及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是被告所辯各情,依法尚不能作
為拒繳管理費之理由,附此敘明。
中華 民 國 98 年2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8 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