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8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陳雄
被 告 洪文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世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
五月七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下
午三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