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七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賭博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四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